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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民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水源与吕苍柏排除妨碍纠纷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源,吕苍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鲤民初字第516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诉的委托代理人陈炳辉,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的委托代理人孙志伟,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了原告陈水源与被告吕苍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吕苍柏反诉原告陈水源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分别于同年3月12日、5月6日、5月26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及本诉的委托代理人孙志伟、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水源诉称,原告于1997年基建的址在鲤城区庄厝埕10号四层房屋,与被告的房屋相毗邻,二座房屋之间间隔一条约40至50公分的小巷。原告房屋的东墙每扇窗户均安装防盗网,房屋经过16年的风吹雨淋,防盗网都已腐烂生锈,甚至开始脱落,出于安全考虑及清洗方便,原告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间对原来的防盗网与遮雨檐进行加固、更换,均遭到被告无理的阻拦。被告的房屋系2012年下半年才建成,且原告安装防盗网的行为对被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通道等均没有影响,被告阻拦无理,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妨碍原告安装窗户防盗网的侵权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苍柏辩称,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早已存在且延续至今,其不存在妨害侵权行为。原告现欲将与被告房屋相邻的东墙窗户的平面防盗网改为凸出防盗网,侵害了被告的相邻权,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被告才予以合理劝阻,原告诉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苍柏反诉称,陈水源东墙安装的遮雨檐,在下雨时雨水直接倾泻在其墙壁上,导致房屋墙面渗漏,严重危及其居住安全和影响双方的采光和通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陈水源将原来窗户的平面防盗网改建为凸出防盗网,侵占双方的共同空间,为维护双方的通风、采光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陈水源将房屋相邻东墙窗户的凸出防盗网恢复为平面防盗网、窗户的遮雨檐应拆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反诉被告陈水源辩称,反诉原告吕苍柏陈述其安装的遮雨檐在下雨时,雨水倾泻到吕苍柏的房屋西墙,造成房屋渗漏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证明;反诉被告的房屋比反诉原告房屋早建,且在建房时就安装了遮雨檐,遮雨檐大部分都将之向上卷起,雨水不会直接滴到反诉原告房屋西墙,反诉原告房屋的发霉与反诉被告安装的遮雨檐没有因果关系;作为后建房屋的反诉原告,在其房屋西墙未“抹泥”,亦没有与反诉被告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的址于鲤城区开元街道东升社区庄厝埕10-2号(以下简称“庄厝埕10-2号”)房屋东墙与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的址于鲤城区开元街道东升社区庄厝埕12号(以下简称“庄厝埕12号”)房屋西墙相毗邻,两座房屋之间有一条公巷。陈水源的庄厝埕10-2号房屋于1997年7月开始翻建,1998年3月翻建完工,该座房屋建有四层(第四层为铁皮搭建),房屋东墙每层都有五扇窗户,每扇窗户上方均有用铁皮安装的遮雨檐,并于2013年7月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吕苍柏的庄厝埕12号房屋于2011年8月2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9月12日房屋建筑红线图得到审批,2012年10月开始翻建,2013年6月底翻建完工,该座房屋建有二层。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间,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在对庄厝埕10-2号房屋东墙窗户进行修复加固,在将窗户的平面防盗网改换为凸出防盗网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予以阻止。现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已将其房屋一楼东墙的一扇窗户,三楼、四楼入门厅东墙各一扇窗户,均由原来的平面防盗网改换为凸出防盗网(其中三楼的凸出防盗网尚未完全建好);一楼客厅东墙一扇窗户的下方增搭建一底座。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的房屋一楼客厅西墙窗户的窗帘槽上有一小处发霉的痕迹,一楼到二楼的楼梯转台处的窗户右下角墙体的油漆有一小处轻微剥裂,风楼的存物柜内有一小处发霉的痕迹。2014年10月30日,原告陈水源以被告阻止其更换窗户防盗网的行为无理,应停止妨碍为由,提起本案诉讼。2015年1月21日,被告吕苍柏以原告将相邻东墙窗户的平面防盗网改建为凸出防盗网,侵占双方的共同空间,侵犯双方的相邻权以及原告房屋东墙窗户上方的遮雨檐造成其房屋西墙渗漏等为由,提起反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情况反映书、EMS快递单、现场照片,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规划局房屋建筑红线图、现场照片、原告(反诉被告)的陈述、被告(反诉原告)的陈述和提交的答辩状及本院到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的房屋东墙与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的房屋西墙相毗邻,双方均享有相邻权,都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两家之间的相邻关系。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在自家墙上窗户的平面防盗网进行修复加固本无可厚非,但其在修复加固时改换成凸出防盗网,占用双方的公用通道,改变双方原有状态,该行为违反相邻双方应公平合理使用公共空间的精神,依法应予以纠正,故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对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的上述行为予以阻止有理,并主张原告(反诉被告)将其房屋一楼东墙一扇窗户的凸出防盗网和一楼客厅东墙的一扇窗户下方增搭建的底座,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反之,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主张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停止妨害原告(反诉被告)安装窗户防盗网的侵权行为,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已将其房屋三楼、四楼入门厅东墙的各一扇窗户,由平面防盗网改换成凸出防盗网,该行为现在对建有二层楼房的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的通风、采光没有影响,作为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吕苍柏,应遵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对相邻方陈水源合理使用相邻空间承担一定容忍义务,故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主张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将之恢复原状,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主张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在相邻两幢房屋之间的东墙的窗户上方安装的遮雨檐在下雨时雨水直接倾泻在其房屋墙壁,造成墙面渗漏,严重危及被告(反诉原告)家庭的居住安全及双方的通风和采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仅提供现场照片和视频,不足以证明其墙体渗漏与原告(反诉被告)在相邻东墙的窗户上方安装的遮雨檐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拆除房屋东墙窗户上方安装的遮雨檐,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址在鲤城区庄厝埕10-2号房屋一楼东墙一扇窗户的凸出防盗网和一楼客厅东墙的一扇窗户下方的底座,恢复原状;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水源负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吕苍柏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银幼人民陪审员  吴秋婷人民陪审员  江建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铭达速 录 员  连丽娜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