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庆与黄远、马汝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陈庆,1976年2日5日出生。原告诉讼代理人:韦伯敏,工作单位是乐民镇人民政府,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黄远。被告诉讼代理人:谭直,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汝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与被告黄远、马汝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因被告马汝梧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不稳定,继续诉讼可能会导致被告马汝梧病情加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庆负担。审判员李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黎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