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许宁诉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宁,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58-1号申请执行人许宁,女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6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金485080元,利息12733元(以4850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5年1月12日计算至2015年6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595元,案件执行费7470元,以上合计5168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168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