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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义与姚世红,曹长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姚世红,曹长富,曹远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33号原告杨义,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姚世红,女,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曹长富,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曹远航,男,汉族,2011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诉被告姚世红、曹长富、曹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撤回对被告姚世红、曹长富、曹远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杨义负担。审判员  胡小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