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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宝生与张洪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生,张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吴宝生。被执行人:张洪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东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清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柒佰伍拾捌元整(¥:7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翁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