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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亮。被执行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刚。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军。被执行人: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慧。本院执行申请人张永亮申请执行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702元,执行费661元,共计513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1095962.11元的案款,此笔案款中支付给本案申请人51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案款支付至(2015)奎执字第173、174、17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4)伊州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