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黄某某,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余金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