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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736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黄勤,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雯珏,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晨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夏继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壬戌,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XXX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乙方即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忠审 判 员  陈 锐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