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XX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浙XX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胡丹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11729.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