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博罗县石竹泉矿泉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中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博罗县石竹泉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东莞市中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许敬明。委托代理人宋思宁,系原告主管。被告博罗县石竹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法定代表人林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中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石竹泉矿泉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中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中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