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字第31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筱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