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左钱红与肖时连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钱红,肖时连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左钱红,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纯坤,长沙市芙蓉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时连,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钱红与被告肖时连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左钱红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肖时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左钱红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钱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左钱红负担。审判员 阳曙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彩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