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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保军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文化路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军,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文化路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59号原告:张保军,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文化路分公司。负责人:常军。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军与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文化路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军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保军负担。审 判 长  卑英超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