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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监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其××、巴××、苏××、戎××、锡××因孙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三中刑监字第197号其××、巴××、苏××、戎××、锡××:你们因孙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经过充分质证,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内容均失实,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未经过法庭辩论迳行宣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判决被告人孙波死刑,追加被害人王久元之母高青梅为继承人,孙波及其法定代理人孙常国对五位申诉人的赔偿金额增至人民币1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你们就(2014)三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4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无审查权,故不予处理。对于你们在本院审查期间,请求撤销(2014)三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决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大庆市大庆监狱、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公安局具有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节,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刑终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亦不予处理。对于你们所提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一节,本院经调取原审卷宗、查看庭审视频,认为原审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司法鉴定及定罪量刑一节,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所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信。原判依据并确认孙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原审法院根据孙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