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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易从涛与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从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190号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岸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茹芸,该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易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贺静芳审判员  吴永红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子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