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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贾京华与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向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京华,赵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号嘉悦中心2401。法定代表人赵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京华。原审被告赵向明。上诉人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的借款也未进入上诉人账户或由被上诉人控制,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另一被告赵向明户籍所在地也不在石家庄,请求依法移送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此,原审认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关于赵向明的借款是否是职务行为以及该借款是否用于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家庄槐安东路开发的嘉悦中心建设,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