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一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雪原审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王雪,沿海绿色家园发展(鞍山)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潘津良,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鞍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佳,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雪与原审被告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鞍山)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铁东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上诉人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涛审 判 员 徐 琼代理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