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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少华与魏小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75-1号请执行人朱少华,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211980********,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栖凤组***号。被执行人魏小弯,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住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龙溪村龙兴**号。申请执行人朱少华与被执行人魏小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少华有债权15万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湖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