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国新与亿龙公司、周柱龙、朱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78号原告胡国新。被告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淑君,亿龙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柱龙。被告朱淑君,女,1979年11月29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新与被告亿龙公司、周柱龙、朱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柱龙、朱淑君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胡国新所有并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4幢1单元18层1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24**号;二、冻结被告周柱龙、朱淑君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陈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