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风山与王洪海、郁惠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山,王洪海,郁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619-2号原告李风山。被告王洪海。被告郁惠刚。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6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王洪海提供现金担保,对被告王洪海驾驶的鲁R×××××号北京现代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洪海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