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郑财香与李泽兰、俞真来、曾小伟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安中刑监字第00004号郑财香:你因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泽兰、俞真来、曾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片面采信证据导致判决不公,请求重审本案,撤销原审裁判,公正裁决,由被申诉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受到刑事追究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在阻止李泽兰家向争议之地倒土时,挣脱被人抱住的腿,跑到倒土的车厢后,被从车上倒下的土掩埋致成轻伤,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你的伤系李泽兰、俞真来、曾小伟的故意行为所致。原判对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经过开庭举证、质证,综合认定被告人李泽兰、俞真来、曾小伟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并根据你们双方的过错责任按比例判赔经济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