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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董敏与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敏,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董敏,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郑平,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原告董敏与被告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卫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敏的委托代理人王宏武、被告郑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敏诉称:2014年3月31日,被告郑平立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本金1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7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郑平在庭审中辩称:欠款属实,我同意按原告的要求支付利息,但我现在经济困难,请求延期分批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敏与被告郑平系同学关系,2014年3月31日,被告郑平因缺乏资金周转,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利息。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给被告,2014年4月6日、4月24日,原告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给付原告30000元、20000元。此后,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遂于2015年4月28日诉诸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本付息。诉讼中,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5年4月28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限制办理过户手续)郑平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一辆,原告为此缴纳申请费1037元。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度1年期的贷款年基准利率为5.25﹪。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条,账户交易明细、网银交易记录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郑平欠原告董敏87000元借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承担清偿借款本金的责任。双方在借款时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敏借款本金87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5.2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1037元,合计2187元,由被告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卫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