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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与胡建辉、肖文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胡建辉,肖文姬,长沙先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负责人张大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京军,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辉。被告肖文姬。被告长沙先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诉被告胡建辉、肖文姬、长沙先锋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96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