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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执异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执异第1-1号执行异议人杨洪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洪生对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冀中评报字(2015)第2024号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书对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东侧门市楼及配套平房作出的评估价过低。经审查,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机构资质证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齐全,评估程序合法,未发现有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异议人也未提交相关违法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洪生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柯军审判员 :胡树宏审判员 :胡金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