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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崇林不服被告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崇林,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州行初字第5号原告罗崇林,男,生于1951年12月,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岳映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毅,男,生于1974年9月,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赵洪奎,男,生于1968年10月,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罗崇林不服被告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巴州公(治)行罚决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崇林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法院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罗崇林诉被告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崇林负担。审 判 长  董 爽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