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栓秋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栓秋。上诉人刘栓秋不服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公安局等司法机关收取档案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据此作出刑事裁定书,是刑事司法行为。刘栓秋主张返还档案,如丢失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张进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