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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安徽鸿领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捕前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辩护人梁起源,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梁起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夏季开始,被告人徐某从互联网上查看收集有关枪支的资料,并加入QQ群聊天研��枪支制造。后通过网购等方式购买枪支零部件,并在租住屋内组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14年下半年又从网上购买了部分铅弹用于测试成品枪支。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徐某被扣押的物品中枪支散件为74件,619发疑似枪弹均为5.5mm气枪铅弹。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徐某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梁起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应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自小爱好拆卸、组装相关物件。因其在部队服过兵役,自2013年夏季开始迷恋拆卸、组装枪支,随后通过互联网及��他渠道陆续购买了枪支配件,在其租住的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米兰堡21栋303室内进行加工、组装了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徐某为了测试组装好的枪支,于2014年下半年从网上购买了部分铅弹。2014年12月5日,长丰县公安局双凤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被告人徐某的住所进行勘验,并扣押了疑似枪支散件共计118件、疑似枪弹619发。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检验意见为:长丰县公安局送检的枪支零部件经检验认定为枪支散件的共计74件(支),其中枪管10支,枪管套管12个,枪支机匣15个,复进簧10个,枪支扳机5个,弹匣1个,枪托、枪把15个,气缸活塞2个,导轨2个,枪栓2个;送检的疑似枪弹619枚,经检验均为5.5mm气枪铅弹。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在其住处被长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枪支散件74件(支)及5.5mm气枪铅弹619枚,证实了被告人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事实。2、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徐某的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3、归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徐某的归案情况。4、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实了长丰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徐某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的事实。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况。6、远程勘验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枪支、弹药配件的事实。7、辨认笔录,证实了孙某对被告人徐某的辨认情况。8、检查笔录、复检复查笔录,证实了长丰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对涉案枪支散件及气枪铅弹的清点情况。9、查获现场视频、清点气枪铅弹视频、提取淘宝网网购信息视频,证实了长丰县公���局办案人员对查获现场、气枪铅弹清点、提取淘宝网信息均进行了现场录像并制作视频资料的事实。10、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枪支检验报告,证实了对长丰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徐某的涉案枪支零部件及气枪铅弹经鉴定,认定为枪支散件的共74件(支),疑似枪弹619枚均为5.5mm气枪铅弹的事实。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是被告人徐某的妻子,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扣押的枪支零部件和铅弹都是徐某的,有的零部件是徐某自己从市场上买的,有一部分是徐某用其淘宝网账号,通过淘宝网购买的。徐某从小就喜欢拆拆东西,属于他自己的爱好,自己制造气枪玩。徐某曾经制造过一支气枪,还带着其和孩子到附近的树林打过鸟,后来徐某又将那支气枪拆掉了的事实。1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交代了其从小就喜欢对东西进行拆拼,特别是枪支,其当过兵���对这种东西就更爱好。从2013年夏天开始,在互联网上浏览制造枪支的信息后,就从淘宝网购买枪支的零部件,再在家中进行加工,对照枪支图纸进行组合安装,曾经制造了一支气枪,在家中用木板进行过实验。后来其一位朋友拿来一支老式气枪让其修,其将自己制造好的气枪配件拆下往老式气枪上安装,结果那支枪没有修好,自己的枪也搞坏掉了。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的枪支零部件及铅弹均属其所有,其购买枪支零部件并制造枪支纯属爱好,没有其他目的的事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为了加工、组装枪支私自购买枪支散件74件(支)、铅弹619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非法购买枪支散件加工、组装枪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应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未遂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不特定的公民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徐某所有的枪支散件74件及铅弹619枚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友章人民陪审员  郑礼山人民陪审员  甄元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