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樊勇君与周生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勇君,周生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65号原告:樊勇君。被告:周生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勇君与被告周生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王碧华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