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西东恒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与李慧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东恒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李慧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江西东恒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祥。被告李慧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东恒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与被告李慧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东恒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东恒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东恒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西东恒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