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刑初字第2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告人郭黎东,中共党员,被捕前住潍坊市华安世纪樱园5-4-201,在潍坊市市委610办公室工作,主任科员。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郭黎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0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与被告人郭黎东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原告人杨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郭黎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玉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