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帅与平安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杨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林,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庄乾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连兵,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德国,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杨帅负担。审 判 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