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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汤传伟与刘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传伟,刘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汤传伟,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雷艳,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汤传伟诉被告刘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