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汤传伟与刘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传伟,刘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汤传伟,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雷艳,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汤传伟诉被告刘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