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兆炳与覃小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兆炳,覃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申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兆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覃小林。申请再审人黄兆炳因与被申请人覃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兆炳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为申请再审人黄兆炳与被申请人覃小林除45万元借款纠纷外,双方还存在另一法律关系(合伙经营)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2、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申请再审人黄兆炳提供的汇款凭证的证明力大于被申请人覃小林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且被申请人覃小林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再审人黄兆炳具有向其给付45万元的义务。双方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3、被申请人覃小林收取申请再审人黄兆炳的45万元并无合法根据是不争的事实。申请再审人黄兆炳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经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法院以“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被驳回以后,又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主张其权利,在没有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不以支持”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未依法对这45万元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判令覃小林偿还黄兆炳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覃小林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兆炳虽然在一审时提交4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条以及在申请再审时提交其前妻黎海凤的有关说明材料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不足以证实其与覃小林之间存在借贷的关系。一、二审判决正确,申请再审人黄兆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申请再审人黄兆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黄兆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