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仝宝珠与王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仝宝珠,王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仝宝珠。被申请人王金龙。申请人仝宝珠与被申请人王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金龙驾驶的冀××××××号轿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担保人仝伟琳愿以自有的位于沽源县桥西新城北街芳菲苑小区的房屋(房权证沽房字第××××××号)为抵押,为申请人保全肇事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冀××××××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继恒审 判 员 王海河代理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