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胡某某,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公司职员。被告:雷某某,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 磊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人民陪审员 彭祥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雪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