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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岳中刑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龚培新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培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岳中刑执字第916号罪犯龚培新。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汨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培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龚培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龚培新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龚培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培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培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