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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文英与胡善广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英,胡善广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胡文英。被告:胡善广,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英与被告胡善广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英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文英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