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傅先发与李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313-2)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先发,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13-1号申请执行人傅先发,男,生于1954年11月3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奎,男,生于1974年2月1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6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