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熊景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景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58号罪犯熊景接,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影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熊景接限制减刑。罪犯熊景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获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获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景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熊景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