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詹吉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詹吉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代表人赵作恒,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泉,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来正,该行主管。被告詹吉回,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告詹吉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2元,减半收取2821元,由原告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