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郊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占汶与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汶,孙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郊民初字第89号原告原告占汶,女,1961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男,53岁,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汶诉被告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间纠纷已自行解决,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世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