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赣州市人民医院与张莹莹、黄绍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人民医院,张莹莹,黄绍琼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583号原告赣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49175068-1。法定代表人刘亮,该院院长。被告张莹莹,女,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被告黄绍琼,女,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张莹莹、黄绍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冻结被告张莹莹、黄绍琼交通肇事赔偿款40000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莹莹、黄绍琼交通肇事赔偿款4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