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黄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柱彬,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文灏,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钟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锦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