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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乔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一×,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7390号原告乔一×。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原告乔一×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每况愈下,且被告多次打骂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乔二×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均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属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4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乔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偶有生气吵架现象。2013年农历腊月三十夜间,原、被告为琐事生气并打在一起,双方均受伤。后双方和好。2014年12月份再次因为琐事生气吵架,被告随即回娘家居住至今。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然共同生活期间时有生气吵架现象,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遇事冷静处理、互谅互让,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之程度,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一×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金鸽附:判决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