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秋芬申请执行樊宪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芬,樊宪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79号申请人张秋芬,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樊宪法,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秋芬申请执行樊宪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申请人又提出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