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7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成学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学,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7189号原告黄成学,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海霞,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被告王飞,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原告黄成学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杜春龙独任审判。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成学的委托代理人黄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黄成学起诉称:2015年1月24日被告以开手机店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4月5日前偿还。但时至今日,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总以多种理由不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黄成学之女黄海霞原系王飞妻子。2015年1月24日,王飞向黄成学出具借条,载明王飞向黄成学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4月5日之前还清。上述借款至今尚未返还。经询问,王飞认可收到黄成学的40万元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王飞向黄成学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黄成学要求王飞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黄成学借款四十万元;二、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黄成学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四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四月六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王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王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