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喻春梅、程汉怀与张瑜林、武汉铁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喻春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芬,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汉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芬,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瑜林。被告:武汉铁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51号东-1。法定代表人:康道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硕,公司员工。被告:武汉铁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写字楼A座三楼。负责人:张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昊,公司员工。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喻春梅、程汉怀诉被告张瑜林、武汉铁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铁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5月18日,原告喻春梅、程汉怀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铁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春梅、程汉怀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铁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春梅、程汉怀撤回对被告武汉铁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丁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