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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作平与马洪书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作平,马洪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唐作平,男,生于1969年2月14日。被执行人马洪书,男,生于1972年9月26日。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洪书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洪书存入工行武胜支行231655410110124xxxx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