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作平与马洪书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作平,马洪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唐作平,男,生于1969年2月14日。被执行人马洪书,男,生于1972年9月26日。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洪书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洪书存入工行武胜支行231655410110124xxxx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