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辖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辖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28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应以上诉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鉴于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了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5日,被上诉人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对上诉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被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纠纷将被上诉人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等。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因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超过了200万元,且一方当事人不在山东省济宁市辖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属本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本案应由本院审理。上诉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被上诉人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是涉案适格被告和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程序性案件审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管辖本案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284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益同审 判 员 崔 强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