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清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5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明主,男,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万立,男,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6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人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