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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5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明主,男,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万立,男,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6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人榜 来源:百度搜索“”